电子烟的监管继续增加。继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垄断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后,国家烟草垄断局最近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电子烟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草案共六章四十八条。最引人注目的是建议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管理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碱的交易。许多专家在接受《21世纪商业先驱报》采访时认为,这将有利于监管机构的领土管理,有效控制整个产业链渠道,清理征收消费税的道路,帮助保护未成年人。
东吴证券研究报告称,电子烟技术标准的细化将规范行业发展,提高进入门槛。同时,将加快电子烟行业中小企业的清理。财信证券研究报告指出,随着电子烟正式纳入烟草系统监管以外的法律监管,电子烟行业将迎来一个法律可循、行业标准化发展的时代。从生产方面看,监管政策的实施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因此,生产标准高、技术水平高的龙头厂商有望受益。
拟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指出,国务院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加工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电子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电子烟零售企业和个人应当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进行交易。
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夏海龙认为,这将从根本上实现对整个电子烟行业全过程、全链的严格监管。
国家烟草垄断局还指出,各级烟草垄断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督,包括加强准入许可证管理、加强登记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据此,深圳一位专注于电子烟海外市场的负责人刘飞(笔名)认为,当前的品牌代理商需要重新申请批发许可证,因此渠道与品牌之间的关系将逐渐减弱。
《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烟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电子烟零售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电子烟产品。取得烟草垄断零售许可证并具有电子烟零售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电子烟批发企业购买电子烟产品。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王琼飞对21名记者进行了综合分析,这将对产业链上的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具体而言,合格的制造商将被允许持证经营,不合格的中小型制造商将被淘汰,市场将更加规范,集中度将提高。在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上,品牌对生产和销售的控制将会减弱,需要按照监管要求进行销售活动。经销商还需要持证经营,弱化与品牌的关系,加强与电子烟批发企业的关系。
“销售模式将发生巨大变化,电子烟批发企业将发挥重要作用。上游制造商和品牌的电子烟只能卖给电子烟批发企业,而下游零售终端只能从电子烟批发企业购买。”王琼飞说。
现有的电子烟厂开始向东南亚转移消费税是不可避免的
统一的交易平台也将为开征消费税扫清道路。
《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子烟产品进入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销售前,应当按照要求核定计税基价。在接受21名记者采访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与经济政策合作中心主任郑榕认为,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已经迫在眉睫,“如规定所述,在销售前,电子烟可以纳入消费税暂行规定的税目。”
“从烟草控制的角度来看,建议对所有烟草产品征收重税,但电子烟的出口导向行业和市场仍需慎重考虑。”她推测,“电子烟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是否会有更高比例的倾斜。”
“关于税费的调整还没有明确的说法。如果调整幅度很高,中国电子烟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将大大降低。”刘飞告诉21记者,行业外流正在发生: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他周围的许多同行已经或正在将工厂搬到东南亚国家。
他承认,由于中国的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适合电子烟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快速发展,中国之前可以占据世界90%以上的电子烟市场,“极端地说,大多数电子烟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工艺与服装和数字产品的门槛没有太大区别。”
他还提醒说,事实上,中国也需要进口大量生产电子烟的零部件。在监管更加严格的背景下,需要不断观察贸易的影响。
记者注意到,11月30日,国家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消息显示,《电子烟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也公开征求意见。对电子烟具及材料、雾化物、添加剂及释放物等关键风险点提出了严格要求。例如,在产品形式方面,标准建议使用电子烟液的电子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在烟碱方面,标准充分参照国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雾化物中的烟碱浓度不得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得高于200mg。
刘飞最近几天在车间安抚生产线工人。虽然国家标准尚未实施,但我相信国家标准正式出台后,将给出一个明确的时间节点,以确保以前生产的电子烟产品能够在市场上流通。
12月2日,国家烟草垄断局政策会议,国家局有关部门也指出,为保护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人民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决定到电子烟管理措施、电子烟国家标准,设定一定的过渡期。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在过渡期内,可以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
外观时尚、口味多样的电子烟产品对世界不深、好奇心强的未成年人有很强的吸引力,也是监管的重要方向。最新的《管理办法》提到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内容。
《21世纪商业先驱报》记者长期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话题。记者在9月份发现,在一些社交和电力平台上仍有很多电子烟私人销售现象,在平台上搜索相关关键词可以找到大量的电子烟在线购买方式,一些客户甚至可以在电子烟非法企业的指导下成为新的“线上代理商”。
线下访问也令人担忧。当时,21名记者发现,大多数电子烟商店都显示了未成年人禁止购买的标志,但许多商店都是徒劳的。在访问过程中,只有在主动询问时才会提示验龄,但没有身份验证。一些高中生甚至直接在商店里买烟雾弹。
《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学校、幼儿园不得设立电子烟产品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标志;难以判断是否为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销售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吸食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烟液的电子烟。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曹伟认为,草案中的规定可以减少或切断经济不独立的未成年人,在熟悉地区购买电子烟的渠道,对企业提出一定程度的要求,更好地避免未成年人受到电子烟的侵害。
《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还规定,禁止使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电子烟产品。任何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网络销售电子烟产品和电子烟碱。这可能会让电子烟微信业务和自动售货机退出历史舞台。
曹伟指出,本条规定包括对网上销售分散卖家的规定,这将使一些社交软件上存在的无证供应商受到规定,进一步保护和帮助电子烟未成年人。